该用人单位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该用人单位正常生产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氧化钙、氨、矽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噪声、高温、工频电场等。 (1)建议用人单位对于生产车间内噪声较大并且超标的工位,在不影响作业人员操作的情况下可在设备外设置隔声罩或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减少作业人员的接触时间。(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护听器的选择指南》(GB/T23466-2009)规定,为接触噪声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型号的耳塞,使接触噪声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耳塞后,实际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值在75~80 dB(A)之间,同时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作业人员作业时正确佩戴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3)对于噪声瞬时超标的操作位,在工艺允许的情况下,可设置独立的操作室,劳动者可采用远距离操作,对于必须近距离操作的设备或岗位,可在设备上增设隔声罩,并将各岗位相对独立设置,减少设备产生的噪声相互叠加。生产车间墙壁可采用吸声材料敷设,减少噪声的反射,起到降噪效果。(4)建议用人单位在检维修作业时,加强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防护,确保相关防护设施有效运行,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作业时正确佩戴相关个体防护用品。(5)建议用人单位今后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新入职人员以及转岗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未做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作业人员进行补检,对离职员工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同时也应加强对维修焊工、电工、铲车、叉车司机等特殊工种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对于发现的疑似职业病病例,应及时给予进一步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如果身体情况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应及时给予调离安排到新的岗位工作。(6)建议用人单位进一步完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档案,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7)用人单位车间的卫生特征为3级,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建议用人单位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淋浴头数量满足每9人至少设置一个淋浴器,每4个~6个淋浴器设一具盥洗器。(8)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附近设置更/存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更衣室与休息室可合并设置。(9)建议用人单位在生产车间附近设置取暖室,以供寒冷季节作业人员休息。(10)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生产车间等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极限、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1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12)建议用人单位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健全职业卫生档案,档案内容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