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该用人单位的行业类别为合成材料制造。根据《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该用人单位正常生产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苯乙烯、乙苯、聚苯乙烯粉尘、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甲基甲酰胺、丁酮、噪声、工频电场、季节高低温。 该用人单位生产区域包装车间包装机操作位其他粉尘(聚苯乙烯粉尘)检测结果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包装车间包装过程全自动,工人现场巡视包装和码垛过程。因此正常产生产情况下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聚苯乙烯粉尘对人体影响较小,但如果设备、防尘防护设施长期维护保养不当,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尘口罩,长时间接触粉尘,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 该用人单位生产区域和辅助生产区域产生的苯乙烯、乙苯、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甲基甲酰胺、丁酮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原料罐、管道、反应装置密闭、负压,露天布置,分析化验室设置间断工作的通风柜排风系统,另外用人单位还为各岗位配备了防护口罩,因此正常产生产情况下该用人单位产生的苯乙烯、乙苯、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二甲基甲酰胺、丁酮对人体影响较小。 该用人单位生产区域反应釜区域巡检及操作位、包装车间叉车操作位和辅助生产区域辅助巡检位噪声8h等效声级均小于80dB(A),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为非噪声岗位;生产区域切粒车间切粒操作位和包装车间包装操作位噪声8h等效声级均超过85dB(A),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均属于噪声岗位。噪声超标原因分析:以上设备自身运行声音较大,作业人员接触时间较长。生产区域作业人员如长时间接触噪声作业,对听力有一定的影响。 该用人单位配电室巡检工频电场检测结果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配电室单独设置并且巡检时间较短,因此该用人单位工频电场对人体影响较小。 此外经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分析显示,苯乙烯对眼部有刺激,液体污染可致眼部灼伤,用人单位设置了相应的应急装置。室外巡检作业夏季存在高温危害,有中暑事故发生可能,用人单位夏季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并设置了有空调的休息室供员工进行休息。 该用人单位的关键控制点为生产区域切粒车间切粒操作位和包装车间包装操作位的噪声、包装车间包装操作位的粉尘和罐区、反应釜等含有的乙苯、苯乙烯。 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严重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