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用人单位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属于有色金属加工制造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有关规定,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该用人单位正常生产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铝合金粉尘、一氧化碳、氟化物、其他粉尘、硫化氢、高温、噪声、工频电场。 该用人单位铝合金粉尘、其他粉尘、氟化物、硫化氢和一氧化碳检测值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厂房内自然通风良好,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布袋除尘装置等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为操作人员配备了防尘口罩、防毒口罩等个体防护用品,生产工艺机械化程度较高,因此正常生产情况下用人单位产生的化学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影响较小。 该用人单位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且作业人员均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因此该用人单位噪声对人体影响较小,但污水处理操作工位的硫化氢毒性危害较大,操作或防护不当有可能造成硫化氢急性中毒。 该用人单位生产区域压铸操作工位、机加工通孔操作工位、铣床操作工位、攻牙操作工位、表面处理操作工位和喷涂吹塞操作工位8h等效声级均超过85 dB(A),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限值要求,人工去毛边操作工位、喷涂操作区喷涂操作工位、压铸工序品管制程工位、攻牙工序品管制程工位、表面处理工序品管制程工位8h等效声级均超过80dB(A),以上岗位均属于噪声岗位。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了3M1110防护耳塞,但作业人员若未按要求进行佩戴,长期接触高噪声,对作业人员健康有一定危害。 该用人单位高温、工频电场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并且用人单位安装了相应的防护设施并采取了措施,在正常生产情况下对人体影响较小。 该用人单位关键控制点为污水处理站的硫化氢和生产区域的噪声岗位。 综合分析,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职业病危害较重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