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 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天津宝坻经济开发区 |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姜工 | ||
项目名称 | 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散热器的企业,该公司于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投资,总投资12900万元,总占地面积34434.9平方米,建筑面积25223.5平方米。设计年生产散热器50万组。该公司于2011年3月由天津市宝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津宝行政许可[2011]52号文件“关于准予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年产50万组散热器项目备案的决定”予以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相关规定,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委托天津永安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现场调查人员 | 黄冀宁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3.2.21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姜工 | ||
现场检测人员 | 姜海阔 王志新 | 现场检测时间 | 2023.3.4-6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姜工 | ||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铜尘、铜烟、铅烟、氧化锌、丙酮、甲醇、盐酸、碳酸钠、氟化物、磷酸、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氢氧化钠、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铝金属粉尘、氧化铝粉尘、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及噪声、高温 | ||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作业区域作业人员接触的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铜尘、铜烟、铅烟、氧化锌、丙酮、甲醇、盐酸、碳酸钠、氟化物、磷酸、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氢氧化钠、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铝金属粉尘、氧化铝粉尘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 该用人单位作业区域作业人员接触的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及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天津太阳花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行业类别属于“金属制品业”中的“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相关规定,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根据现场职业卫生调查、检测分析,该用人单位正常生产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铜尘、铜烟、铅烟、氧化锌、丙酮、甲醇、盐酸、碳酸钠、氟化物、磷酸、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氢氧化钠、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铝金属粉尘、氧化铝粉尘、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及噪声、高温。 该用人单位锰及其无机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铜尘、铜烟、铅烟、氧化锌、丙酮、甲醇、盐酸、碳酸钠、氟化物、磷酸、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铝金属粉尘、氧化铝粉尘检测值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厂房内自然通风良好,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除尘设施等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用人单位为接触粉尘和毒物的作业人员分别配备了尘毒防护套装,其型号为3M1201、朝美新2002型或3M1211型颗粒物口罩,在一定程度能有效阻止化学有害毒物,正常生产情况下,接害员工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化学有害因素对接害员工影响是可控的。 钢件前处理工序使用到了酸碱,铜铝件前处理工序使用到了脱脂剂,脱脂剂中含有磷酸等,作业人员加药及巡检作业时若操作不慎,酸碱飞溅到作业人员眼睛及皮肤上,对作业人员眼睛及皮肤有灼伤的危害;污水处理间压泥作业时产生硫化氢较多,若通风不良很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硫化氢中毒。 该用人单位各点位接触噪声8小时工作日等效声级计算结果为:64.7~84.9dB(A),均符合GBZ 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噪声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但其中钢制金工车间开料、冲孔、缩管机操作工,钢制金工车间自动打磨机、打磨、人工打磨操作工,铜铝金工车间焊接区人工打磨、维修整形操作工,涂装车间钢制打磨、吹扫操作工接触噪声8小时工作日等效声级计算结果均超过80.0dB(A),属于噪声作业。用人单位为作业人员配备了防噪声耳塞,但如果作业员工未正确佩戴或在工作过程中未始终佩戴,长时间接触噪声会对员工听力造成一定影响。 该用人单位紫外辐射及高频电磁场的检测值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且用人单位安装了相应的防护设施并采取了相关措施,正常生产情况下对接触危害员工影响是可控的。 综合分析,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属于严重的项目。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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