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用人单位名称 |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 | ||
用人单位地理位置 | 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兴运道8号 | ||
用人单位联系人 | 卫洪生 | ||
项目名称 |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 | ||
项目简介 | 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原名晋铝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始建于2010年,自建厂房地址位于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运道8号,厂区占地面积 60001.7m2,总建筑面积 23774.21m2,厂址中心坐标为东经 117.426285°,北纬 39.461594°。公司现有产品主要包括轻、重型 H 型钢结构件及非标准设备,全厂年产金属结构件约为1万吨,其中,重型 H 型钢 0.5 万 t/a、轻型 H 型钢 0.3 万 t/a、非标设备 0.2 万 t/a,年喷涂金属结构件3万m2;年产铝模板0.1万吨、返修铝模板0.25万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4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5号)相关规定,为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于2022年5月委托天津永安职业健康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
现场调查人员 | 黄冀宁 | 现场调查时间 | 2022.6.14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卫洪生 | ||
现场检测人员 | 岳莉莉、魏彬 | 现场检测时间 | 2022.8.30-9.1 |
用人单位陪同人 | 卫洪生 | ||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 电焊烟尘、铝合金粉尘、其他粉尘(铁及其氧化物)、其他粉尘(聚酯树脂、钛白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臭氧、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及噪声 | ||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 该用人单位电焊烟尘、铝合金粉尘、其他粉尘(铁及其氧化物)、其他粉尘(聚酯树脂、钛白粉)、锰及其无机化合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臭氧检测值均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的要求;该用人单位紫外辐射、高频电磁场、工频电场检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噪声部分岗位不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有害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 ||
评价结论与建议 |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生产项目行业类别属于“金属制品业”中的“金属结构制造”;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的相关规定,“金属结构制造”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 职业健康监护相关建议:(1)建议用人单位今后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新入职人员以及转岗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上岗前体检的劳动者不得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根据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2)该用人单位2022年10月安排5名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岗中体检,发现两名参检员工具有噪声作业职业禁忌症,处在噪声作业岗位,根据相关规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建议用人单位将其调离噪声岗位并妥善安置。(3)公司应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中应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等。(4)该用人单位2022年7月初对7名员工进行了岗前职业健康检查,10月底对5名员工进行了岗中体检,体检率偏低,同时缺少特殊工种(电工)的体检。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生产车间接害员工进行全员体检。 职业卫生管理相关建议: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完善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1)用人单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应以合同附件形式签署职业病危害告知书。2)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生产车间等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极限、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如下档案内容:(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4)建议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其他相关建议:(1)应急救援建议用人单位制定防化学物中毒专项应急预案,以应对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建议该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加强对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并及时将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存档保存。(2)个人防护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是该用人单位应重点防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作业人员正确佩戴防护用品的检查,降低粉尘、毒物对作业者的健康危害。(3)建议用人单位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相关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在厂区内设置集中浴室。(4)防护设施维护建议用人单位加强对矫正打磨机及抛丸机的维护保养,加强抛丸机全体的密封性能,喷丸室尽量选用隔音装备板,选材尽量选用较厚原料;抛丸除尘器尽量放置室外或者单独隔离;条件允许时可将抛丸机放置在比较宽阔的厂房内以及全部抛丸设备选用隔音房装备。建议用人单位按照操作规程定期清理、更换集气罩,确保作业时正常开启且有效运行,及时清扫生产车间地面降尘,防止二次扬尘。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措施》(WS/T757-2016)的相关要求,认真检查风机,找出风力不足的原因,如因风机排风能力不足、老化,可考虑更换风力相匹配风机,使控制点风速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更有效降低化学危害的接触浓度。 | ||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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